北京企业员工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北京企业员工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时间:2019-08-16 17:46:04
摘要:

北京企业员工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1.北京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吗?2.公司不给缴社保怎么办?3.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可以不交纳社保吗?5.员工不想缴纳社保,企业该怎么办?

相信很多人在北京做HR的时候,会看到有些面试者对“五险一金”抱满了期待,希望企业能代缴社保;也会看到一些求职者上来就问会不会“扣”社保费,这两种极大的反差态度,让人不禁沉思。为何有些员工不愿意办社保?面对这些人,你又该怎么办?毕竟国家政策在那里,听之任之肯定是行不通的。为此,德元人力公司提出了一些建议。

北京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法定的义务。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从法律上讲就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不给缴社保怎么办?

未给职工缴纳社保 企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即为单位的职工。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因而,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有权要求公司补缴

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如果公司不给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部门投诉举报,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在限期内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如果没有按规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有权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单位还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越长,获得的赔偿金就越多。根据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份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来,不扣除个人承担的社医保、公积金等项目。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可以不交纳社保吗?

如果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缴纳,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是不可以不交纳社保的。因为企业享有一个主动权,也就是说员工的工资待遇是由企业单位来给予发放的,那么企业完全可以再扣除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以后的费用,然后再发放给员工本人,所以说对于员工来讲是不能够自行,来选择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待遇这样的一个情形。

有些工作单位可能为了降低员工的用工成本,他提出了一个协议,就是说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这样的一个协议。对于企业单位来讲,可能就因为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就可以让自己高枕无忧,对于自己来说也不用承担这个一定的风险,实际上企业单位这样的一个做法,就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要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购买社保,所以说购买社保是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保,当然如果不购买社保的行为,也是一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它是一个违法行为,所以说任何逾越于法律规定之上的一种协议,那么都视作是一种无效的协议,作为企业单位来说,签订这样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员工不想缴纳社保,企业该怎么办?

很多公司的人事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新入职了员工,但是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却被员工的问题难住了。新员工不想让企业帮助自己缴纳社保,而是想让公司把缴纳社保那部分钱作为工资发放到自己手里。也承诺不会找公司的麻烦。那究竟该怎么办呢?跟着人人保一起往下看。

上月,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从江苏招聘了2名技术人员。 这两名员工提出,家里经济压力大,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缴纳社保,而把缴纳社保的钱直接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

2名员工表示,他们愿意出具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缴纳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问题找公司麻烦。

“有了这样一份承诺书,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免责了?”朱先生向律师咨询,公司能否答应员工的要求?是否存在用工风险?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进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因员工签订承诺书而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关放弃社保以工资进行补贴的合意,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德元人力也提示广大企业管理者,实践中,劳动者不愿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出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接受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自己的方式。初看,这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实际上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省却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

但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方案下却隐藏着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保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以工伤保险为例,就劳动者而言,一方面,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放弃社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有效足额得到赔付,进而影响实际治疗;另一方面,因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的缴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从而丧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利。

因此律师建议,对于不愿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或者干脆不予录用,或者说服他们依法参保,这样才是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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