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胎产假-提供二胎产假多少天和产假政策规定

北京二胎产假-提供二胎产假多少天和产假政策规定

时间:2019-08-16 16:35:04
摘要:

北京二胎产假-提供二胎产假多少天和产假政策规定。1.北京产假最新政策规定2.北京二胎陪产假有多少天?3.北京二胎产假多少天?4.男方二胎陪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5.北京二胎陪产假申请怎么写?6.男方申请二胎产假需要准备什么材料?7.北京二胎产假最新政策规定解读

北京产假最新政策规定

  1. 1、正常产假:98天;
  2. 2、生育奖励假:30天;
  3. 3、难产:增加15天;
  4.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5. 5、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15天;
  6. 6、妊娠16周以上流产:42天;
  7. 7、陪产假:15天。

备注:

  1. 1、现行北京产假主要是取消了晚育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
  2. 2、北京陪产假增至15天。
  3. 3、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即如果单位同意,北京女职工在上述产假基础还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假期。
  4. 4、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晚育假变更为生育奖励假,女职工无论生一孩还是生二孩,产假都是128天(98天国家规定假期+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在北京正式落地。

会议还审议并同意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2016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的安排,“减少机动车排污”增补进入今年28件政府实事名单。在昨天的会议上,北京市纪委副书记李振奇被任命为市监察局局长。

北京二胎陪产假有多少天?

北京新计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北京二胎产假多少天?

根据北京最新政策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男方二胎陪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北京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北京二胎陪产假申请怎么写?

一、北京二胎陪产假申请格式要求:

  1. 1.标题。
  2. 2.称谓。
  3. 3.请假原因。
  4. 4.请假起止时间。
  5. 5.请假人签名。
  6. 6.请假时间。

二、北京二胎产假请假条申请范文

请假条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因妻子分娩在即,需享受陪产假待遇,特向公司请假x天,请假时间自2xx-x年x月x日起至2xx-xx年x月x日止。

恳望批准。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营业部

营业员 刘xx

2017年10月13日

男方申请二胎产假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 1、结婚证;
  2. 2、医院产检;
  3. 3、小孩出生证明。

北京二胎产假最新政策规定解读

1、增加产假天数

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2、增加配偶陪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这是在原本产假时常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的假期。

3、北京市产假工资多少钱?

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1.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2. 2、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 3、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4. 4、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5. 5、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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